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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18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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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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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纬]刑事辩护视角下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分析

发布时间:2022/05/03 阅读数:954

本文发表于《法制博览》 2020年7期

[内容摘要]刑事案件处理中,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可确保案件公平、公正、公开解决。因此,非法证据的排除在国际司法机关受到绝对重视,通过排除非法证据,可保证刑事诉讼中对应人员的人权,维护法律程序的正义。文章从刑事辩护视角下,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进行分析,主要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常见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对应的非法证据排除的辩护思路,旨在以此为国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定提供借鉴参考。

[关键词]刑事辩护;非法证据;排除;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20-0173-02

作者简介:黄泽珊(1982-),女,广东揭阳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刑事辩护、婚姻家事。

新时期立法及司法机关对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高度重视,众多学者对非法证据排除深入分析,进而推动国家非法证据排除体系建设进一步发展。我国在2012年对《刑事诉讼法》进一步修正,而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明确规范是此次修正的重点之一,以此,正式将非法证据排除列入到国家立法中去,那么,在实际刑事案件中如何科学使用非法证据排除规范以保证被追诉人的权益也就成为新时期刑事辩护中的重中之重。

一、分析非法证据排除法定程序的重要性

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保证相关人权,保证司法决断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一)保障基本人权

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可实现对相关公民的私财产、人身自由等权利的合法保障。我国新颁布的《新刑事诉讼法》中,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定,以明文规定落实发展司法对基本人权的保障。也就是说,只有确保落实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才可以保证被告人的基本人权。而对人权的保护,又体现在多个方面内容:首先,需确保被告人诉讼权在非法证据排除支持下,自身权益得到保障;再者,被告人非法证据的排除是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之一,这是被告人对抗控告方的重要依据;最后,非法证据排除将保障所有公民权利不被侵犯,确保法律裁决的公正公开。

(二)确保证据能力正当化

证据能力主要是说证据自身的适格性。正常情况下,对证据非法搜集不符合国家法律程序,但是,若搜集到证据和案情存在必要联系,则该方式搜集到的各项证据可以作为支持案件审判的依据在诉讼处理中发挥作用。因此,非法证据的证明在诉讼制度中一直备受争议。在广大学者研究中,其对非法证据的证明能力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是完全否定;一种是若证据真实则肯定;一种是对上述两种观点的折中看法。而实际刑事案件中,其中的非法证据适格性,就是第三种折中观点的体现。非法言论证据在中国非法证据体系中被完全排除,非法实物证据则由于其切实存在,可能对案件有一定帮助,因此,最重要是要引起法官的注意,以法官决断对排除方式科学处理。针对非法证据的性质不同,其对应的排除原则也并不相同,不同的排除原则可以为进一步提高被告人自身非法证据能力提供支持。

二、在刑事辩护视角分析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一)被告人证据不足,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困难

刑事案件中,被告人需承担初始责任,以此让法官怀疑审前证据是否真实,进而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也就是说,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需提出有效证据、线索,通过说明取证方式不当、取证时间异常、取证地点特殊等方式,有效证明侦查机关自身存在严重的违法取证,故引起法官注意,促进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

我国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多处于被羁押状态,其以人身自由为代表的一些基本权益受到限制,导致其在侦查机关中提供非法证据线索、证据的能力较弱,不具备相关条件,无法对非法取证进行控告,需以辩护律师介入帮助。但是目前我国的部分刑事辩护律师为指定性辩护,部分是自行委托的辩护律师,但由于多个原因,委托阶段并不一定是全程跟进,即律师本身并没有全部参与到案件中去,有的律师仅在前期会见一两次,有的律师是从案件发生的后半部分介入,又早早的退出,不能对一些非法取证行为进一步核实,因此,导致实际辩护中往往无法及时启动非法证据启动程序。

(二)被告人人身及辩护权缺乏保障

被告人人身及辩护权缺乏保障主要是辩护律师自身权利受限所致。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对律师的辩护权、律师介入辩护时间等作出优化,但是实际运行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律师行使自身辩护权利,仍然受到各个程序阻碍,司法制度并未真正落实。以被告人会见律师进行分析,由于被告人在刑事案件中的特殊地位,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有权对被告人进行调动,这就导致,若被告人需要会见律师,可能会受到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恶意阻拦,会被相关人员以他们正在讯问被告人或其他原因拖延。此外,辩护律师在申请阅卷、调查取证的时候,可能也会受到公安机关的阻拦,相关权利在实践行使中也受到多方面制约。

三、刑事辩护视角下非法取证排除辩护的思路探讨

(一)強化被告方举证能力

强化被告方举证能力需从多方面出发,尽可能消除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阻力。由上文得出,刑事案件中若判定好被告人,则社会及相关机构基本会特殊对待被告人,而此时被告人自身举证就受到很大影响,一些正常的权力无法行使。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侦查机关在自身侦查工作中采取公正公平的态度,在刑事诉讼当中落实双方的基本权益,也明确指出双方所承担的义务,让被告人知道自己需承担的义务,同时也清楚自己可以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基本权益,完善对刑事案件的科学处理。在案件还没有下结论之前,需保障被告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益,在处理一些被诬陷的案例时,以此可使得被告方通过宽泛证据的证明,证实对方证据是不合理的、违法的,控告其非法取证,进而引起法官注意,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我国国家对应的刑事事件规范性文件中对于证据搜索的程序给予明确规定,其中,对于非法搜集的证据而言,若一审中没有对证据来源是否非法进行核查,则在二审当中,就需要重视检查证据搜集是否符合规定,将分析资料来源是否合法核查,贯彻国家司法程序的公正公平。

(二)保障律师权利,完善法律援助

只有确保律师的各项权利得到保障,才能够给予被告人公平的待遇,促进国家司法体系完善发展。应注重保障律师的各项权利,并及时为律师及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以此落实被告人诉讼权利。新《刑事诉讼法》对律师辩护权给予扩张性保护,但是制度在实践落实中存在一定漏洞,导致立法规定并没有完全落实到实际中去。例如,在辯护律师取证方面,律师取证调查需要克服重重困难。为保障辩护律师基本权利,就需对刑事法律援助进行深度完善,按照《律师法》的律师辩护权利规定,为被告人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也为律师履行辩护职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确保控辩双方在刑事案件裁决处理中处于平等地位。

(三)要进一步提高律师业务素质及辩护技巧

新的诉讼法修改确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律师合法取证的辩护空间大大提高,为程序性辩护质量及效率提高打下基础。例如,在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往往通过刑讯逼供得到嫌疑人口供,而这种供述并非自愿的,不具说服力。此阶段律师需对非法证据进行调查采集,观察嫌疑人身上是否有伤痕,对嫌疑人做全身检查,保留好检查报告,为后续法庭举证提供线索及依据。若律师没有在嫌疑人身上发现伤痕,可对侦查机关取证信息分析,如嫌疑人供述的时间、场所等,若侦查人员外提嫌疑人到刑警队逼供,嫌疑人供述时间、场所等会有对应显示,律师可申请调取看守所的嫌疑人外提记录,发现嫌疑人供述为侦查机关外提时做的,则极有可能为刑讯逼供获取的证据。

对非法证据辩护,律师需利用非法取证排除规则中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落实“举证责任倒置”,要求公诉方承担证明责任,证明审前的各项供述合法,若其无法举证,或举证不充分,需由控方承担举证不能风险。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使得我国司法诉讼制度更加完善,为我国律师程序辩护提供明文依据,推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向法制化方向不断发展。但是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落实并不理想,究其原因,主要是外界环境及律师业务水平导致。文章以刑事辩护的角度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进行分析,分析其存在的具体问题后,提出强化被告方举证能力、保障律师权利,完善法律援助、要进一步提高律师业务素质及辩护技巧方式,以此合理应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促进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刑事辩护中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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